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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议通过2020年版《中国药典》草案


    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程序,4月9日,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情况报告,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草案。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副主任委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主任委员、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主持会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兰奋向全体执委汇报2020年版药典编制工作情况。
      2020年版《中国药典》新增品种319种,修订3177种,不再收载10种,品种调整合并4种,共收载品种5911种。一部中药收载2711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452种。二部化学药收载2712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2387种。三部生物制品收载153种,其中新增20种、修订126种;新增生物制品通则2个、总论4个。四部收载通用技术要求361个,其中制剂通则38个(修订35个)、检测方法及其他通则281个(新增35个、修订51个)、指导原则42个(新增12个、修订12个);药用辅料收载335种,其中新增65种、修订212种。
      焦红指出,2020年版《中国药典》稳步推进药典品种收载,进一步满足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品种的需求。国家药品标准体系日趋完善,药品标准水平显著提升,药品安全性要求持续加强,导向性作用日益显著。其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整体提升我国药品标准水平,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医药产品走向国际,实现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的跨越。
      焦红强调,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是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技术要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性作用,要不断巩固药典的法律地位,加强药品标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家药品标准整体水平,扎实做好新版药典颁布实施和贯彻执行,确保新版药典理解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焦红要求,要抓紧启动2025年版药典编制工作,结合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两法贯彻实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前谋划布局,科学制定2025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规划,编制水平再上新台阶。
      曾益新对《中国药典》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国药典》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准线”,药品标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药品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满足群众基本用药的需求。他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配合做好《中国药典》编制工作,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契机,健全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巩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不断开创药品标准工作新局面。
      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凯先、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军志分别代表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领域就各部药典的整体情况、突出特点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做了主题发言。
      来自工信部、国家民委、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的机构委员和各相关领域专家委员22人出席北京主会场会议,其他42位执行委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在京召开
  •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开启了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药品管理法》以及《疫苗管理法》的修订全面落实了中央决策部署和“四个最严”要求,以立法助推改革,以法治保障民生。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落实《药品管理法》以及《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相继出台。通过结合国际医药行业标准与经验,RDPAC认为,《注册办法》及《生产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建立起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且仿创平衡的药品监管体系,最终服务于中国的公众健康,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注册办法》的推出,让药品审批审批流程得到全面优化,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获得了进一步推进;其次,《生产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续推动药品管理进入新阶段,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也进一步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与此同时,监管改革与简政放权将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一、药品注册管理推陈出新
      《注册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该办法相较于以往有了重要突破,不仅明确了药品注册的基本制度和要求、药品上市注册与加快上市注册、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以及受理、撤回、审批决定和争议解决等的相关要求,与此同时,还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通过优化审评审批流程、药品注册分类管理推动了鼓励创新,仿创平衡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1、审评审批流程全面优化
      《注册办法》完善了各级监管部门的具体执行流程,持续推进了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了以审评为主导的,检验、检查、监测与评价,和生产监督管理互为支撑的科学监管流程。
      《注册办法》明显优化了审评审批工作流程,这从很多具体条目中得以体现。例如,明确了沟通交流机制,确定了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在CTA阶段,对临床方案、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进行变更,明确其变更的途径;在NDA阶段,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包括允许NDA受理前启动药品的注册检验;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同步实施等等。
      药监部门作为专业技术机构应该根据科学进展、行业发展实际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文件中多次提及基于风险来启动核查检验,体现了科学监管的理念。此外,基于沟通交流机制的设定,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建立风清气正的政商关系,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
      另外,《注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评时限,在提升效率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审评审批的透明度和注册时限的可预见性。
      2、推进药品注册分类改革
      (1)稳步发展和完善药品注册分类管理体系
      在《注册办法》中,基于过往药品注册分类改革的经验,借鉴国际药品注册分类的情况,对药品注册分类持续进行改革,构建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仿制药等药品类别。这种分类办法有利于引导创新药研发以临床价值为导向,致力于满足中国未满足的医疗需求;同时,确定仿制药的范围,通过一致性评价,有序地推进仿制药的研发注册与生产,使得成本可控、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仿制药可以服务于中国的基本医疗需求。该分类办法不再对按照“进口”和“国产”对药品进行区分,这是一次监管理念上的重要改变,这为敞开国门有序引入境外药品(包括新药和仿制药)、鼓励中国医药产业加入全球医药产业竞争打好了基础。
      还值得关注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化学药品目录集的建立则提示了,药品监管体系正以化学药品为起点,稳步地推进和完善药品分类管理,为保证药品可及性不断提升做出努力。
      (2)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我国未来医药创新发展
      《注册办法》增设了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一章,参考国际经验,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具体包括:
      对于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药品,可以基于产品本身的特点,例如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等具有临床优势的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可以申请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获得研发方面的指导;也可以根据产品的数据,如果符合特定情形,申请附条件批准,通过有条件批准上市的途径加快产品的上市批准。
      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可以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通过缩短审评时限来加快产品的上市批准。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大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整体上,四个加快通道具备国际先进的监管水平特征,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到新药创新中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也指明了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满足中国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为目标的战略布局。
      此外,《注册办法》强化了责任追究。明确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情形,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3)明确仿制药的要求,推动仿制药发展
      在《注册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参比制剂、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以及豁免临床等方面的政策也为仿制药的研发注册提供了支持。
      在化学药品上市目录集中纳入是否为参比制剂等信息,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该措施能够给予仿制药产业更加清晰的指导,从而促进仿制药高水平的研发。
      《注册办法》对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进行了明确,构建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通过平台公示的信息将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对于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的情形,可以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政府不断发展优化现行的医疗水平、引入具有高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品,提高患者对优质药物的可及性。完善的药品保障体系,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助力。最终使得药品这一特殊商品,既能在鼓励创新的环境下积极转化为科学发展的“成果”,又能在合理的时限后,转入仿制的成本控制和供应体系中,以完成药品“公益化”的属性。
      二、生产监督管理步入新阶段
      与《注册办法》同时发布施行的还有新的《生产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境内和境外的生产场地。本办法明确了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要求,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在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方面强调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以保障生产全过程持续合规,此外,监管改革减政放权以提高效率。具体包括如下亮点:
      1、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动药品管理进入新阶段
      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生产带来的价值不断提升,持有人制度的设计进一步彰显了科学技术的价值,该制度有助于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提升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全程管理。持有人制度的实施意味着药品质量管理的制高点从生产环节向研制环节转移,推动药品管理进入全新的智慧管理时代。
      《生产办法》中细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在生产领域的职责,为强化主体责任奠定法规基础。明确MAH对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全面负责,明确MAH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责任,以及与生产企业责任之间的异同。
      在质量体系方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应该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两者都应保证数据和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在产品放行方面,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经质量受权人(QP)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MAH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出厂放行的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后,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放行上市。在生产企业与MAH为同一法律实体的情况下,建议明确在何种条件下,QP可互相授权一次放行上市,以加快产品放行速度让患者能更及时的获得药物。
      在委托生产方面,MAH对于委托生产负有主体责任。MAH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负责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核并监督。
      此外,MAH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全生命周期负责。MAH应当建立药品年度报告制度,制定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计划,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管理和控制工艺变更,对短缺药品进行停产报告。MAH和生产企业都应进行年度自检和产品质量回顾,对原辅包的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具体责任应在两者间以协议或文件的形式规定。
      2、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取消药品GMP认证后,强化药品生产的持续GMP监督管理尤为重要,需要保障药品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持续合规。《生产办法》相关规定引入了以下方面的多样的监管手段和基于风险的概念,将有助于大幅提升药品生产和上市环节的整体质量。
      《生产办法》对药品监督检查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基于风险的检查频次、检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检查程序等都在文件中得以明确。
      确立检查后还引入告诫信制度作为监管新措施。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发告诫信,还要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
      在《生产办法》中,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与注册现场核查将进行有机衔接。按照是否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符合性检查,是否需要注册现场核查分别规定相应的衔接程序,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明确检查协调的职责分工。
      从未来的趋势看,延伸检查力度也将加大。文件内容指出,对已经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原辅包关联审评后,其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当纳入省药监局的监督检查范围,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3、监管改革与简政放权,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生产办法》的相关规定措施贯彻了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要求,为药品监管体系的完善、加强中国医药行业生产质量提供了更多动力。
      例如,取消GMP认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取消GMP认证后,上市前检查中包括了注册核查和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并有效衔接。日常的监督检查基于风险确定检查频率。同时明确了原辅包的延伸检查。
      再有,加快产品上市。通过注册核查和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可以上市销售。
      监管信息共享也将助力药品监管。在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属地监管的原则下,加强信息互相通报。同时注重监管信息的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引入了生产场地的编码,建立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RDPAC观察到,《生产办法》在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同时提出众多新概念与国际接轨,比如短缺药品的停产报告、场地管理文件、年度报告等。期待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等尽快出台,如业界普遍关注的境外药品上市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的管理办法,MAH检查与GMP检查的衔接等规定。
      同时,我们还看到,在《注册办法》和《生产办法》中,例如药品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以及更多的技术程序、要求和时限等具体要求还在制定中;某些概念,例如基于风险来启动核查检验、用境外数据支持中国上市审评、生产的质量体系建设等等理念正在逐步建立。在未来,RDPAC将一如既往致力于成为中国药监管理部门的合作伙伴,积极分享国际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后续细化的各项法规、公告以及指南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做出的创举,以及《注册办法》和《生产办法》两个办法取得的成就,为构建中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监管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贡献微薄的力量,最终惠及中国的患者,共筑健康中国2030。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监管体系,共筑健康中国2030

  •   京药监发〔2020〕1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2020年1月8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3个饮片品规炮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20〕1号),为加强大黄粉、沉香粉和灵芝粉3个品种的监督管理,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停止依据《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生产大黄粉、沉香粉和灵芝粉3个品种。

      二、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尚未出厂销售的3个品种,各企业应认真登记造册(详见附件1),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登记情况报属地区市场监管局或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同时报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

      三、经属地区市场监管局或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确认的库存产品,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销售完毕。逾期未销售的,一律停止销售。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对企业上报的3个品种的库存情况进行现场确认,于2020年3月1日前将辖区的汇总情况(详见附件2)上报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

      对不按照规定停止生产或逾期继续进行销售的企业,市药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大黄粉、沉香粉、灵芝粉产品登记表

      2.各区企业大黄粉、沉香粉、灵芝粉产品汇总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大黄粉沉香粉和灵芝粉3个饮片 品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药企投机取巧将成历史 

     

           以蒲公英为例,这味药材在2015版药典中,是以检测“咖啡酸”成分含量为主要对象。咖啡酸达到药典标准0.020%。就被判为“合格”,达不到既判为“不合格”。
     
           蒲公英产区较广,一般产在甘肃陇南地区的蒲公英药材“咖啡酸”含量就很高,达到药典标准没有问题。而山陕二省、河南、湖北等产地的蒲公英,咖啡酸含量就稍低一些,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往往被药厂退货率较高。
     
           因此价位上也出现了差别,一般甘肃陇南产的蒲公英市场售价多在14元kg左右,山陕二省、河南、湖北等地产的蒲公英药材市场价格多浮动在7~9元Kg之间。这让山陕二省、河南、湖北等地的蒲公英收购、经营商家心理很不平衡。
     
           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这么多年来,这些产地的收购商贩和市场商家,为了能让自己收购的蒲公英药材达到国家药典标准,苦心钻研,就“研究”出了一个“土经验”。比如把那些收购后晾晒至八、九成干的蒲公英装包堆放一处,靠闷捂发热或经夏过暑存储发酵的办法,以此来提高蒲公英的“咖啡酸”含量,并且效果极佳。
     
           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靠这种办法投机取巧的日子恐怕很快就要结束了。
     
           在2019年9月2日,药典委发布了2020版药典相应品种检项“修改征求意见公示稿”,其中上述容易让人投机取巧获得“合格”标准的蒲公英咖啡酸检项,已经被菊苣酸检项取代。
     
           当然,如此也并不是说经过此次修改,甘肃陇南产地的蒲公英药材品质依然最佳,山陕二省、河南、湖北等地的蒲公英药材今后成分含量仍难合格。而是此次修改的结果,或许对于山陕、河南、湖北等地的蒲公英药材来说,是一个好的开始和机遇。
     
           在原“咖啡酸”检项桎梏被去除后,如果山陕、河南、湖北等地的蒲公英“菊苣酸”成分含量亦很高,那么,这些产地的蒲公英药材,或将会和甘肃陇南产地的蒲公英药材一样,从此拿上成分含量完全符合药典的“通行证”,不再靠“闷捂堆垛发酵”等投机取巧手段过关了。
     
    一些道地产地或被摒弃 

     

           2018年6月,笔者曾发表过一篇文章《探析:中药材道地产地的“消亡”与“被消亡”!》,文中谈到一些中药材品种,虽然生长区域属于被历史公认的传统道地产地,但由于受现行药典检项影响,成分含量出现与药典要求差距甚大,最终被药农弃种,导致这个品种的产地逐渐被摒弃。
     
           随着2020版药典的实施,类似情况或将同样会出现。
     
           首先,2020版药典意见稿已经拟对544种药材增加农残、重金属检项。但重金属污染的来源不一,多与药材生长区域自然生态环境有关。
     
           其次,土壤、水源、空气的污染,都有可能导致生长区域内的药材重金属含量超标。
     
           再者,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西南地区某些省份土壤含砷量较高。相对而言,这些个省份种植的某些对重金属物质吸收、富集性较强的个别中药材品种含砷量就可能会高。
     
           从生产企业采购的角度出发,凡属新药典544个农残、重金属必检的品种,如果该药材道地产地较多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刻意避开该产地。而去转向其它省份道地产地采购这味药材。
       

           如此久而久之,这些产地的某些或某个药材品种,便将会因为砷含量较高,无法符合药典标准,而被药农放弃种植并逐步淘汰,甚至这些药材的产地也或将从此消失。
     
           当然,相应不乐观的问题不止西南地区,对于矿采、农田农药喷施严重、重工业城市较多废水、废渣排放量超大,水源、空气、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中原地区或北方某些地区来说,如果今后该产地某个对重金属物质吸收、富集性较强的药材品种,属于新药典中规定544种“必检”范围内药材,经检测又重金属超标严重,恐怕这个药材产地也很难再获得生产企业的青睐,同样面临被淘汰风险。


    药企采购方向改变 

     

           笔者认为,随着2020版药典实施,关于农残检项同样影响众多中药生产企业,尤其是改变其原料采购方向。
     
           比如像黄柏、杜仲、桂皮、厚朴、秦皮等树皮类药材,以及花叶草类、根茎、种子果实类等品种,这些药材有的生长于田间地头、或直接种植于农田,而有的却是生长于山地、林下、荒坡滩头之地。
     
           生长于田间地头,或栽种于农田的药材,因为与庄稼邻近或为伍,经年受农药喷施熏陶,农残超标系数自然增大,药企采购时难免心中惴惴,遇到被新药典纳入544种必检农残、重金属的品种,这种环境生长的药材,自然不能成为药企采购的首选。
     
           而生长或种植于山地、林下、滩头荒坡之地的,由于这些地方从来无人喷施农药,甚至连重金属污染源也接触不到,几近于野生或仿野生自然放逐生长,这种来源的药材,往往重金属、农残成分都不会超标,自然会得到药企的追捧和青睐。
     
           随着药典标准的逐步完善以及监管层面的趋严,未来最受生产企业欢迎的中药原材料,是那些目前已经步入管理规范的GAP种植基地、农业合作社或相关种植联盟产出的药材。
     
           此外,同类品种或相同品种,野生药材将更能被药企优先采选。因为野生药材的生长环境比较特殊,农残、重金属污染几率比较小,这类品种今后自然会成为生产企业追捧目标。
     
           其实,对于中药材农残、重金属超标现象,已经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注意。2019年10月20日,国务院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第三章第七条“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中亦给出了简明扼要的防控措施,既“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的指导意见。
     
           未来,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一定是中药企业必须深入了解并解决的问题,按照即将出台新药典的要求,若这一指标没有达标,等待他们的结局只有一个——被市场淘汰。

    2020版药典即将出台,中药企业难了
  •  202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总数计划达到6400个左右,其中:中药增加品种约220个,化学药增加品种约420个,生物制品增加品种收载30个,药用辅料增加品种约100个,药包材品种收载30个,共约800个。药典已收载品种计划修订1400个,其中:中药500个,化药600个,生物制品150个。

     中药材标准的增修订

      中药材是中医临床和中药产业的根本,是基础中的基础,必须建立严格、科学的标准。

      (一)品种的增加与退出

      (1)增加收载有临床用药需求、基础研究扎实、资源(野生和栽培)丰富的品种。

      (2)增加收载现版药典收载或拟收载中成药处方药味中未收入药典的中药材标准。

      (3)对于野生资源枯竭、商品匮乏、存在明显安全性、伦理等问题(如化石类、人类胎盘类、动物粪便类等),以及基础研究薄弱的品种从药典中退出或不再增加收入本版药典。

      (4)已有中药材品种新增基原,原则上按照“新发现中药材”进行申报注册,获得批准后,可考虑作为新的基原收入药典,但经本草考证证明属于历史误用需要正本清源的品种不在此列。

      (二)中药材名称、来源和药用部位的修订与规范

      根据本草考证,结合中药材生产实际,对部分中药材名称、来源和药用部位进行修订;对原植、动物的科、属、种和拉丁学名、原矿物的类、族和矿石进行进一步的考证,进一步修订和规范中药材的来源。

      (三)中药材采收和加工方法及药材性状的修订

      当前,随着中药农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常用中药材已不再依赖野生资源,实现了大规模种植养殖,且采收和加工已相对集中,并逐步实现机械化。中国药典要顺应中药产业的变革和进步,把好质量关,本版药典须对中药材采收和加工方法及药材性状进行修订。

      (1)制定中药材采收加工技术评价方法和指导原则,把中药材采收和产地加工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2)收载和规范中药材趁鲜切片直接干燥的产地加工方式。其收载品种必须符合上述指导原则的要求,仅限于部分传统采收加工方法落后,药材难以干燥且长时间干燥过程中易霉变或导致成分明显下降的中药材以及对传统采用硫磺熏蒸改用产地无硫加工方法的中药材。

      (3)对上述相关产地加工的中药材来源、性状进行修订,鼓励先进技术应用,提升和保障中药材质量。

      对于经产地加工后可直接作为饮片使用的按中药饮片建立标准,其加工条件也应符合饮片生产规定,并按饮片生产管理。

      (4)对于存在明显的产地依赖性和对生长年限要求严格的中药材,要明确产地、采收期和采收年限。

      全面提升安全性控制水平

      完善中药材安全性检测方法,根据《中国药典》“中药有害残留物限量指导原则”,建立中药材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易霉变中药材真菌毒素等的限量标准,尤其对国家明令禁用限用的农药必须制定统一的限量标准,通过严格的限量标准,反制源头种植阶段滥用农药乱象,严把中药材安全关。

      (四)中药饮片标准的增修订

      1、建立和完善中药饮片标准体系

      为了加强饮片的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临床,本版药典拟探索建立能体现中药饮片特点的独立的饮片标准体系。根据现版药典各饮片品种的质量标准状况,对各项检测项目进行全面补充、修订和提高。

      2、增收中药饮片

      根据临床需求,适当增加全国普遍使用的来源明确、炮制工艺科学、合理的饮片品种。

      3、规范饮片名称

      对本版药典收载的所有饮片梳理,全面规范饮片名称。对于个别饮片名称虽然不规范,但中医临床已约定俗成的要酌情处理(如有些饮片在药材名称后加“片”)。

      重点完善和规范饮片炮制方法

      本版药典饮片炮制方法在体例和内容上要和饮片炮制规范相结合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实现饮片炮制方法规范化。

      5、增修订饮片的规格和性状

      建立、完善和规范产地鲜切加工饮片、机械切制饮片、非传统方法切制饮片等新型饮片片形的规格及性状,保障和提升饮片质量。

      6、加强饮片的专属性鉴别

      研究野生和栽培药材对显微特征产生的变化,对相关饮片进行相应的修订;研究饮片炮制前后产生的成分变化,建立饮片的薄层鉴别、特征图谱鉴别等专属性方法;尤其对于贵细饮片、易混饮片、市场掺假染色增重等现象较严重的饮片,着力研究建立特征图谱鉴别方法,通过专属的鉴别方法,反制假冒伪劣。

      着力研究“毒性”、“生熟异治”等中药饮片有别于中药材的专属性鉴别指标。

      7、重点加强饮片外源性有毒有害残留物的限量检测,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建立和完善中药饮片安全性检测方法,根据《中国药典》“中药有害残留物限量指导原则”,全面制定饮片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并收入相应通则项下。继续开展易霉变饮片的真菌毒素研究,对于易检出真菌毒素的品种,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并收入通则项下。

      8.研究建立专属性能体现饮片特点的含量测定,逐步建立饮片成分整体控制方法

      根据饮片炮制研究成果,研究并建立符合饮片特点的含量测定方法,着力研究“毒性”、“生熟异治”等中药饮片有别于中药材的关键质量指标,并建立相关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依据中药整体成分发挥作用的特点,进行指纹图谱和多成分含量测定研究并建立标准,提升饮片有效性的控制方法。

     (五)植物油脂和提取物质量标准的增修订

      1、增加植物油脂和提取物品种

      随着创新药物的发展,一批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新药获得注册上市,重点遴选获得批准的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提取物收入药典,并对相应的标准进行提升,所有有效部位提取物均须建立指纹图谱,有利于这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2、规范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名称

      针对现版药典收载的部分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的名称与其实际生产工艺和提取物中所含主要成分不符,拟对名称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修订。

      3、全面提高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标准

      所有提取物均须建立专属性鉴别、含量测定和指纹图谱,现版药典部分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缺乏专属性鉴别,含量测定指标成分少,尚未建立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本版药典要“填平补齐”,提升质量控制水平。

      (六)中药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质量标准的增修订

      1、品种的增加与退出

      为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障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中成药的遴选,本版药典计划增收中成药约220种。重点考虑临床急需、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剂型合理,并能体现中医药特色和现代中药产业发展现状的中成药品种,尤其是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已全面提高标准并符合上述要求的中成药品种。在品种遴选和标准制定中,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进一步完善药典中成药的退出机制。对药典收载的老品种进行医学和药学评估,以野生濒危动植物、化石类、人类胎盘类、动物粪便类等为原料的中成药不再收入药典;对临床长期不使用的品种、剂型或规格不合理的品种,可考虑退出药典,转入其他国家药品标准;不同意公开处方量、制法的品种,原则上不再收入药典。

      2、完善和规范中成药标准体系

      全面完善中成药标准体系,补充各品种项下的缺项;进一步规范药典收载中成药品种的名称;除国家保密品种外,收入药典的中成药实现处方与制法全部公开。

      3、修订和规范中成药的制法

      通过调研和现场核查,厘清中成药标准中规定的“制法”与企业实际生产“工艺”的定位和区别,全面规范中成药制法和制成量的描述。

      4、加强中成药专属性鉴别

      对医保和基本药物收载的品种以及临床需求量大的重点品种,进一步开展处方药味定性鉴别研究,建立处方中主要植物性药味的薄层鉴别,积极推进1个薄层条件下鉴别多个药味,简化鉴别方法;对于药味复杂、鉴别难度大的品种,建立特征图谱鉴别标准。

      5.加强中成药能表征其有效性检测技术的研究

      对医保和基本药物收载的品种以及临床需求量大的重点品种,开展处方药味主要成分的含量测定研究,建立多成分含量测定方法;对于独家生产的品种,原则上应建立指纹图谱标准。

      (七)国际协调

      主动组织、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进一步扩大《中国药典》中药标准的国际影响力,掌握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保持中药标准的国际主导地位。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中药材、中药饮片共拟修订药材标准218个(不含重金属、禁用农药涉及的数量);重金属、禁用农药通用要求涉及药典收载的植物类药材标准有544个;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拟修订7个;中成药拟新增加品种117个,修订品种160个。

      全面制定易霉变中药材、饮片真菌毒素限量标准。例如:蜂房、土鳖虫等4个增加了黄曲霉毒素的限量要求。薏苡仁增加玉米(20479.000.44%)赤霉烯酮的限量要求。

      全面制定中药材与饮片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并收入相应通则项下。铅不得过5mg/kg,镉不得过1mg/kg,砷不得过2mg/kg,汞不得过0.2mg/kg,铜不得过20mg/kg;禁用农药不得检出。②修订通则2341农药残留量测定法,增订药材及饮片(植物类)中禁用农药的残留测定法。③修订通则9302中药中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以上内容从百度资料整理)

     

    2020年版药典 中药材、中药饮片都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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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优秀员工新马泰之旅
  • 癌症防控是世界性难题。近年来,我国癌症总体发病率和死亡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根据2018年最新癌症登记年报显示,2015年,癌症发病数392.9万,因癌症死亡人数约233.8万。癌症已成为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在人类与癌症的斗争中,药物治疗是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有效的抗癌药物,可以帮助患者获得更长的生存时间。我们现在有多少种抗癌药?哪些癌症有药可“抗”?抗癌药是不是越贵越好?……近日,国家药监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为大家逐一详解抗癌药知识。  

      问:抗癌药有哪些种类?

      答:目前全球各国已批准上市的抗癌药物大约有130~150种。用这些药物配制成的各种抗癌药物制剂大约有1300~1500种。按药物来源和作用机制分类,抗癌药可分为:

      传统细胞毒性药物,包括顺铂、紫杉醇、5-氟尿嘧啶、环磷酰胺和苯达莫司汀等;

      分子靶向药,包括小分子靶向药甲磺酸伊马替尼、吉非替尼和安罗替尼等,大分子靶向药利妥昔单抗、曲妥珠单抗等;

      抗肿瘤生物药,包括细胞来源的大分子靶向药,还包括发酵产生的抗肿瘤抗生素,如平阳霉素和博来霉素等;

    以及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其它类型,比如糖皮质激素、动植物提取的具有抗肿瘤活性的成分及单体(如曲贝替定)、嵌合抗原受体T淋巴细胞和溶瘤病毒等。  

      问:什么是靶向药?

      答:靶向药是具有明确的作用机制、并且该机制对肿瘤细胞和正常细胞具有较好的区分度的药物,通常靶向药需要选择特定患者给药。

      比如经典抗癌药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对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下简称“慢粒”)有效,对费城染色体阴性的慢粒病则无效;吉非替尼对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敏感突变的肺癌有效,对野生型突变的肺癌则无效。

      现在全球热门的PD-1抑制剂,是通过与T细胞的PD-1受体特异性结合以解除肿瘤的细胞免疫抑制作用,通过激活细胞免疫清除肿瘤。它在一些肿瘤中不需要选择患者;一些肿瘤中需要以肿瘤PD-L1的表达水平或基因微卫星不稳定性来选择治疗患者,它也是靶向药。

      目前国内已有多种靶向药上市,适应症包括肺癌、肝细胞癌、胃癌和乳腺癌等实体瘤,以及粒细胞白血病等血液肿瘤。

      问:为什么很多抗癌药都要从外国进口?

      答:欧美有大量的跨国制药企业,在抗癌药领域深耕多年,具有强大的基础研究和临床转化能力,能够更早发现一些新的抗肿瘤机制和靶点,在某些肿瘤或某一类抗癌药品上取得了巨大优势。

      我国制药工业起步较晚,大部分制药企业以仿制药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药企开始立足创新,也出现了不少聚焦于新药研发的初创企业,研发实力大幅提升。

    然而,新药研发绕不过一般规律,即:一个成功上市的新药,自立项至上市通常需要经历8~10年,最快也要5~6年,所以我们还需要时间积累。随着国内企业的创新药研发越来越快、越来越多、越来越好,我国对优秀进口抗癌药的依赖也将逐渐减少。  

      问:我国已上市的创新抗癌药有哪些?

      答:在进口药领域,近年欧美获批的抗癌创新药,大部分都已在我国获批,获批的间隔也一再缩短,以满足癌症患者的需求。比如在肺癌治疗领域,首个克服靶向治疗耐药的奥希替尼(AZD9291),美国于2015年底批准,我国在2017年初批准,相差17个月;与已上市靶向药物对比取得了生存获益的达可替尼,美国在2018年10月批准,我国在今年6月批准,基本实现了同步批准。在火热的免疫治疗(PD-1/PD-L1)领域,著名的O药(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和K药(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都已在我国批准,A药(安替利珠单抗注射液)和D药(度伐利尤单抗)已在审评……这些已上市的创新抗癌药物基本覆盖欧美创新药物的大部分类型。

    在PD-1/PD-L1领域,我国还有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陆续获批上市,为公众用药提供了更多选择。  

      问:经常听说PD-1/PD-L1、CAR-T,它们在对抗癌症时有什么优势?

      答:PD-1/PD-L1和CAR-T和传统抗肿瘤治疗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

      PD-1/PD-L1通过解除肿瘤对细胞免疫的抑制作用,激活人体T细胞发挥抗肿瘤作用,它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恶性实体瘤,在多种恶性实体瘤中均证实有效,但总体在非选择人群的有效率只有20%左右,部分实体瘤如霍奇金淋巴瘤的有效率很高;在部分肿瘤比如胃癌和胰腺癌,还未证实有效;在另一些明确的实体瘤比如肺癌和结直肠癌中,它的疗效与肿瘤PD-L1的表达或其它疗效预测标志物有关。

      在安全性方面,因为PD-1/PD-L1的机制是激活机体对肿瘤的细胞免疫,它的总体安全性优于传统的细胞毒性药物,甚至优于一些小分子靶向药;但它激活免疫的机制也可能带来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如免疫性肠炎、免疫性肺炎和免疫性肾炎,部分免疫不良反应如免疫性心肌炎的发生率低,但严重性高,也是需要医生和患者在用药过程中警惕的。

    CAR-T全称是嵌合抗原受体T淋巴细胞,是人体T细胞在体外经过基因改造后回输进入体内,可以识别和清除特定的细胞。目前已有两个特异性识别CD-19阳性细胞的CAR-T药物在国外完成临床试验,并被欧美日等国家批准用于治疗儿童晚期急性B细胞淋巴细胞白血病(B-ALL)和晚期成人大B细胞淋巴瘤。CAR-T细胞是全新的细胞免疫治疗方法,在给患者带来全新治疗机会的同时,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不良反应,需要医生、患者和家属高度关注。  

      问:怎样看待抗癌药的副作用?

      答:中国有句俗话,“是药三分毒”。有的抗癌药本身就是从有毒的化学物质中发现,比如用于治疗白血病的药物氮芥,最早就是化学武器。

      但即便是副作用较强的传统化疗药,临床也有有效方法来预防和改善症状,比如止吐药可以预防化疗引起的恶心呕吐,升白药物可以预防化疗导致的白细胞降低和继发的感染等。

    现在新的靶向药抗癌药对肿瘤细胞的靶向性很高,较传统化疗药的不良反应已显著降低,而且很多抗癌药都要在医院使用,总体副作用是可控的。  

      问:抗癌药是不是很贵?

      答:抗癌药的价格由多种因素决定,主要包括研发、生产和销售成本。  抗癌创新药的确很贵,源于它的高研发成本。

      一个抗癌药在做临床试验前,要经过大量研究来论证药物的抗癌机制是否可行,确定先导化合物结构,对化合物结构进行修饰和筛选,并进行动物的体内外研究进行概念验证,最终选择最优结构分子进入人体试验阶段,在进入临床试验前有的企业会筛选几万至上百万的化合物,这需要成本。

      获得工艺质量基本稳定的药物开展试验,需要投入药学开发成本。

      最大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来自临床试验,需要投入几年时间和数以亿计资金的临床研发运营成本,还存在很高的失败率。

      可以说,获批上市的抗癌新药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部分药物有效性没能确证,部分药物存在一定疗效但安全性存在问题,不能证实优于现有治疗或与现有治疗相当。而这些研发失败的药物,成本也会加在最终上市的新药上。因此,较低的研发成功率和高研发成本是抗癌创新药贵的因素。

    绝大部分仿制抗癌药仅需做临床研究,研发成本大大降低,且一个品种市场上通常有多家企业进行仿制,仿制药的价格会远低于创新药。以慢性髓性白血病治疗的一线用药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为例:2002年“格列卫”进入中国时,定价为23500元/盒,一名患者一年的药物费用超过28万元;2018年,经医保谈判后,每盒价格降至1万元出头;2013年,国内药企生产的仿制药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上市并于2018年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每盒价格不及“格列卫”的1/9,切实降低了患者的药费负担。  

      问:国产仿制抗癌药的疗效和进口原研药一样吗?

      答:是的,最终通过审评审批获得上市许可的仿制药,是与进口原研药在质量和疗效方面均具有一致性的,是可以在临床上替代原研药使用的。我国从政策保障和科学性等多层面保障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临床可替代。

      政策保障上,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指出,要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仿制药由此前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该文件同时指出对于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一致性评价。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指出,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再次指出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

      科学性方面,首先针对参比制剂工作,我国成立专项工作组,通过严格的工作程序,经过专家会讨论,严格执行参比制剂的遴选、确认和公开发布工作,以此达到仿制药“仿制标杆”的唯一性、高标准,从而保障以此标杆进行仿制研究的仿制药获批上市后可以与参比制剂(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其次是技术审评标准方面,我国目前无论用于新批仿制药上市的审评评价标准还是用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审评评价标准,均与美国和欧盟等先进监管机构的国际标准基本一致,药审中心技术审评人员均坚持以“最严格的标准”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综上可见,无论是新批仿制药还是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均是在国家强有力的全面政策保障下和“最严格的科学标准”下通过审评审批的,均可在质量和疗效上达到与原研药一致,最终实现临床可替代原研药。  

      问:抗癌药是越新越好、越贵越好吗?

      答:抗癌药并不是越新越好,格列卫已经上市20年了,但它在慢粒等疾病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它的仿制药也已在中国上市并有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价格已大大降低。

      抗癌药也不是越贵越好,医生要根据患者罹患肿瘤的具体分类、分期、特定基因或蛋白的检测结果,以及既往接受过哪些治疗和对治疗的反应,综合选择最适合患者的治疗手段。患者在最终选择有限的情况下,就要根据经济情况选择能够承受的抗癌药。肿瘤治疗也讲究性价比,在有限的费用下争取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这是医生、患者和药监人员的共同目标

     

    了解人类对抗癌症的“武器”——抗癌药

  •   1.加大帮扶力度,了解企业需求和困难,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2.进一步加强沟通渠道,充分发挥“网上办”、“寄递办”,便利行政办理事项。3.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加快产品上市。4.支持防疫用药品审批备案,重点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疫苗、抗病毒药物等的研发注册,推动临床急需药物加速在京落地。5.支持防疫医护物资生产供应,统筹全市各区的监管和技术人员,掌握抗击疫情用的保障药、抢救药的生产供应动态。6.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跨省供应问题,保障防疫医用物资的安全及市场供应。7.加强注册、生产和检验等方面监管力度,保障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8.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选取一批疫情防控急需、条件成熟的事项稳步推进电子证照建设,在3月底前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限10%、压减申请材料20%。9.加快对包括抗疫防疫在内的新药及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产品注册检验过程,促进企业快速投产。

      据统计,截至3月23日,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在产209家,已复工192家,复工率91.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44家,复工775家,复工率82%;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44家,已复工22家,复工率50%。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比率达到82.55%。

     

    北京市药监局制定9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生产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生产监管办法的制定依据多个重要法律,包括《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包括了生产场地在境内和境外的情形。办法明确了取消GMP认证发证的审批事项后,全面加强药品生产活动监管,践行“四个最严”监管理念的全新监管思路。
      一、简政放权,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生产监管办法采取一系列简政放权举措,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取消药品GMP认证。办法实施后,依风险为基础的检查,确认企业持续合规是未来监管的主要方式。以监管检查为核心的监管必将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和责任,促进行业逐步走向规范,高质量健康发展。
      《药品管理法》实施后,药品生产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药品企业普遍感觉压力较大,生产监管办法出台后,期待变压力为动力,督促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改进药品质量体系,谨慎选择委托生产、委托经营合作伙伴,严格供应商审核,勇于承担质量责任,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最严标准。办法中明晰的责任规定,有利于企业积极履行责任,做到合法依规开展生产。
      (一)严格药品生产准入,许可证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充分考虑药品属地化监管的基本原则,除药品生产企业外,将境内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均需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二,从事制剂、原料药和中药饮片生产活动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提醒行业注意,原料药在我国实行审批制(关联审评审批)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三,生产许可证增加英文字母分类编码(第七十七条),大写代表生产主体类型,小写字母代表制剂属性,例如A代表自行生产的持有人,B代表委托生产的持有人,C代表接受委托的生产企业,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
      (二)取消委托生产单独审批,建立持有人委托生产管理的新模式
      委托生产不再实行单独审批,按照生产地址变更程序办理,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许可事项变更范围,由省局审查决定。对上述变更涉及注册事项的,在省局批准后还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更新相关的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内容。
      明确委托生产责任链。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承担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的义务。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
      明确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二、全面体现四个最严,药品质量和安全重于泰山
      (一)强调生产活动“全过程”“持续”合规
      生产监管办法中多处强调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特别强调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主体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强调药品生产、原料辅料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办法给产业界一个明显的信号,取消GMP认证后,通过动态持续合规要求实际上加强了药品生产监管。这里重点强调“全过程”和“持续合规”是生产监管办法的重点,应当全面把握,深入理解,务实推进实施。
      明确关键责任人配备与登记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独立负责质量管理和上市放行。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登记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中的关键人员,一方面明确责任人,另一方面,当出现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违法行为时可能处罚到人,涉及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一百二十三到一百二十六条等条款,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禁业罚等。
      明确出厂放行与上市放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负责药品出厂放行,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药品上市放行,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执行此条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当前绝大多数情况下,生产企业即是持有人,可以整合出厂放行和上市放行程序,采取单一放行程序。而对于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应当严格执行双放行要求。
      明确持有人和生产企业的多项义务。主要包括持续更新药品生产场地主文件(第二十四条)、年度自检(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第三十九条)、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第四十条)、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第四十一条)、工艺变更管理和控制(第四十三条)、关键人员变更登记(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短缺药品报告(第四十六条)、境外持有人代理人和境外场地检查(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强化动态检查,开展以风险为基础最严格监管
      细化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落实要求。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分级管理、能力培训、行为规范、绩效评价和退出程序等规定,提升检查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建立持有人与药品生产企业属地化监督检查原则,必要时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按第五十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管为基本原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办法还特别规定,省局可以依据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的跨省监管结果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跨省监管效能。
      明确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与注册现场核查的关系。第五十二条按照未曾通过GMP检查的品种需要注册现场核查的同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不需要注册现场核查的,省级药监部门自行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之前已经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省级药监部门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
      确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检查频次,高风险药品提高检查频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三年内全覆盖;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抽查并且五年内全覆盖。省级药监部门有权合理调整检查频次。
      确立检查后监管新措施。第一,明确告诫信的发布条件。告诫信,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活动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发出的信函。告诫信应当载明存在缺陷、问题和整改要求。发布告诫信适用于检查后需要整改的,以及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形。第二,对于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还要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召回药品。第三,风险消除后,采取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四,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药监局报告。
      (三)细化法律责任,对违法生产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细化药品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对《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生产地址、生产范围未经批准变更、许可证超期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对于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履行质量管理、放行职责等违法行为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GXP)规定处罚。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务必以高质量彰显使命担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部分药品企业勇担社会责任,加班加点生产防疫用药,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药品生产和供应的质量和安全。当前,正值新旧法律法规交替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需要认真学习领会《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新变化、新要求,自觉遵守GMP,确保药品生产持续合规。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拓宽监管思路,通过网络可视化工具开展检查工作,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络,共同做好新旧办法交替执行工作。
      受到疫情影响,接受国际订单的药品企业,应当了解采购方国家的监管要求,出口产品合规性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必须提前采取事先合作声明、明确产品最终用户、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措施,防止产品出口后被不当利用炒作。特殊时期,药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键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秉持挽救生命的崇高使命,持续生产高质量药品,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全面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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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之旅